案情:李某驾驶货运车辆运输货物,高速上车辆肇事,李某死亡。其亲属以某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李某生前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驳回仲裁申请。起诉到一审法院,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接案:李某亲属找到我,仔细分析证据、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后,以某昌商贸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开启维权之路。其中,某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该案此前的诉讼中,作为某祥公司的证人,出具对某祥公司有利的证言。
审理:劳动仲裁驳回仲裁申请,起诉到一审法院。曾为某祥代理的法律工作者,又为某昌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本案。某祥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审理。案件审理曲折离奇、对抗激烈,历经多次庭审,案件审理终结。
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生前与某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