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发布日期:2025-07-30 09:31:08   来源 :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作者 :兰丰战    浏览量 :85
兰丰战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30 0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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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撤销(20××)鲁××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就涉诉行政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违法事实,与现场监控视频呈现的案发过程不符。

      (一)事发原因在于,丙摊位的工作人员乙违反商业常规、商业道德规范,将甲带向自己一方摊位的顾客,拉向丙的摊位消费且既遂,由此,甲与乙发生口头纷争,错误不在甲。

        就事发原因,乙询问笔录中称“…隔壁摊位短发女的(民警告诉我她叫甲)拉着三口家去她家摊位玩,然后我在后面也问这三口家,想让这三口家去我家摊位套圈…然后老板娘的弟弟就跟甲对骂起来了,我就带着顾客去我们家摊位了”;丙在询问笔录称“我不认识她,之前也没有矛盾,但是甲在我对面的摊位工作,我和对面的摊位有商业竞争关系”;监控视频现,甲领着一家三口走向自己一方的摊位消费时,乙尾随一家三口抢客。

      (二)就与甲是否认识,乙在询问笔录中作虚假陈述,以此推知就事发过程其陈述也失真。

        乙故作不认识甲,其称““…隔壁摊位短发女的(民警告诉我她叫甲)拉着三口家去她家摊位玩”;由案外人某某询问笔录可知,就乙与甲认识且熟悉,乙作虚假陈述,“他们俩之前应该认识,乙以前跟甲在同一个摊位工作,后来乙去了对面摊位工作…”

      (三)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1、由现场监控视频事发过程可见:丙自摊位窜出扑向离开摊位行走中的甲,用右手打击甲后头一下,甲被打头颅、身子前倾欲倒;甲一手拿套圈,返身用另一手轻推丙前胸一下;丙左手掐甲脖子推甲后仰;丙侧身欲逃离现场时,甲用手推丙臂膀、后背两下;丙返身用左手打击甲右脸部一下;甲拿起案外人车位摆摊的小折叠凳欲还击丙,被摆摊人拿下折叠凳。

        就事发过程,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为“丙用手推打甲头面部两、三下,并用手拽甲头发,甲用手推打丙一、两下,双方均无明显外伤”,与视频展现的丙实施的打甲后头、掐推甲脖子、巴掌扇甲右脸、抓甲头发拖拽跑的暴力侵害行为相悖;被上诉人以丙推打甲头面部两三下并用手拽甲头发描述,是典型的轻描淡写,为丙之暴力侵害行为开脱,为违法给甲作出行政处罚埋下伏笔。

       2、上述系视频05:24至05:39期间15秒内前期完整的、连续的事发过程,双方不时有言语及肢体动作,被上诉人以丙结束推打转身离开、甲由丙身后推打了一两下为由,认定为厮打而否认甲的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由视频05:24至05:39期间可见,丙殴打甲后是侧身欲逃离现场,不是转身欲走;针对丙的暴力伤害违法行为,甲是用手推丙,不是推打;针对丙的业已实施的连续暴力伤害、言语辱骂威胁的违法行为,丙侧身欲逃离现场时,作为受害人的甲上前推丙,丙又折返用左手打击甲右脸,该期间为05:24至05:33,短短的9秒内,这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过程,被上诉人故意将该连续、完整事发过程区间予以分割,继而作出“丙实施了推搡后已经转身离开,无需再进行推离,原告对丙的推搡属于殴打行为”的错误事实认定。

       3、在视频05:56至06:01期间,丙又从摊位窜出扑向背身离去的甲,双手抓住甲的头发、拖拽甲向前跑了大约10米,被他人劝止方住手,证明:丙再次实施了殴打甲的严重暴力违法行为。

       4、甲,1971年生,有前科劣迹,由视频可知,丙肢体健硕。针对肢体健硕的丙,身材弱小、年届退休老年的甲在被打后用手推施暴者一、两下,对丙不造成丝毫损伤或影响,不具有伤害丙身体的故意,甲之行为系常人面临该境况时的本能之举;即便,甲对实施暴力侵害后欲侧身逃离现场的丙回报类似手段的暴力还击,也是包含在完整的、连续的甲被丙殴打的过程中,也符合正当防卫之紧迫性、时间性的防卫要求,故,被上诉人认定甲行为是推打,与事实不符,与生活常识相悖。

        二、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本案中之适用。

      (一)法发〔2020〕31号于2020年8月28日颁布施行,就与本案有关的条文,摘引如下: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二)本案,就事发过程结合法发〔2020〕31号分析如下:

        1、甲受聘的摊位和丙姐姐的摊位存在竞争关系,甲带领顾客前往自己摊位时,丙姐姐摊位聘用的乙违反商业道德尾随抢客,引发甲和乙的争吵,错在乙。

        甲与乙的争吵,与丙不存在利益关涉,丙从其姐姐摊位窜出扑向行走中手拿套圈、离开摊位、毫不知悉即将遭受暴力打击的甲,用右手打击甲后头一下,甲被打中,头颅、身子前倾欲倒,丙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故意侵害。

        可知,案发起因在于丙姐姐摊位聘用人员乙的违反商业道德的抢客行为,对于商业利益毫无关涉的丙窜出摊位殴打甲,对冲突的升级负有严重过错;丙实施的打击甲后头、掐脖、巴掌扇脸、抓头发拖着跑,属于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事件中,甲仅有的不会对丙产生丝毫伤害的推臂膀、后背,实为无关紧要的还击行为。

        上述符合法发〔2020〕31号第9条之规定,即案发起因于乙抢客、丙对冲突升级有过错、有过错的丙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甲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遭受丙的继续侵害,甲的无关痛痒的两下推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2、丙对甲的暴力侵害,按照暴力侵害中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4年6月22日19时5分24秒至5分39秒,15秒内前期完整的、连续的事发过程,从丙窜出摊位打击甲后头到甲拿起小折叠凳欲还击被摆摊人夺下。第二阶段为2024年6月22日19时5分56秒至6分1秒,丙双手抓住甲的头发向前拖拽跑大约10米。

        依照法发〔2020〕31号第6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之规定,丙侧身欲逃离现场时,甲用手推丙臂膀、后背两下,丙返身用左手打击甲右脸部一下,属于丙对甲的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但丙继续对甲实施了打脸、抓头发拖着跑之暴力侵害的现实发生,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即甲的两次推丙的行为系在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实施。

         综上,本案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没有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违背了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原则,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恳请二审法院勿念审判责任终身责任制之拘束,依法改判,匡正法治天平,共建法治盛世!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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