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设立于2009年,2013年起,王女士代管甲公司;2022年末,王女士设立乙公司。刘男自2013年起,一直由王女士管理,其在2024年工作中受伤,提起劳动仲裁确认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劳动仲裁认定刘男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尚未审结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之诉,人社局径行作出工伤认定,又作出刘男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以人社局为被告,乙公司又提起行政确认纠纷之诉。
两案均在某FY审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未审结,行政确认之诉审理流程结束。结果:乙公司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己方的主张,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乙公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