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是否应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作为一条请求列出?

发布日期:2025-06-03 10:17:08   来源 :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作者 :兰丰战    浏览量 :35
兰丰战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03 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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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是否应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作为一条请求列出?

        大抵2010年,代理一公司做原告起诉上海市的被告一公司,其时,根据当地律师起诉状的格式,単列一条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华东政法大学的一校友担任被告代理人,主张“原告所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系无稽之谈。该费用之承担,系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由人民法院据案情依法判决由原告或被告负担,或由原告和被告分担。”至此,学得一诉讼经验,至今,从不在起诉状中将案件受理费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前几天,在律所里与常律师交谈,告诫其不得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作为一项诉讼请求,不然,在外省,要被人笑话。不几,常律师诘问,“主任,你说的不对,芝罘区法院不给立案,让我在起诉状加上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这一条!”深感无奈,回,“那就听法院立案庭的话吧!”今,烟台地区某人民法院也将我的立案申请退回,让加上诉讼请求由哪方负担的一项诉讼请求,无语至极,但,为免除口舌之争,还是修改起诉状,予以追加。

       百度中搜索“民事行政诉讼是否将案件受理费由哪方负担作为一项诉讼请求”,AI回复“即便原告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法院也会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判决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入国家税收。”

       无需与各地立案庭明晰抑或争辩,案件受理费是否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项提出。大抵,在北上广深,是无需単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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