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市一保洁女工,晨,上班后倒退着拖楼梯,不慎摔倒、扭伤膝盖。报与物业经理甲后,仍坚持工作几天。疼痛难忍,去医院拍片,示膝盖伤。女工电话给物业工作人员乙,问医药费报销事宜,乙答物业投的意外伤害保险脱保。为报销医药费计,女工谎称在家扭伤膝盖,报销几千元药费。女工住院治疗,出院后,物业安排工作人员给女工在楼梯间摆拍,意欲寻机在来年所投保的意外险中报销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后,女工伤未愈,物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物业,物业否认女工在工作中受伤额事实,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诉讼起,代理女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社局,物业为诉讼第三人。庭审对抗激烈。人社局主张,女工受伤当日不拍片、不请假住院治疗,违反社会生活常识,不能证明系工作中受伤。物业提供女工受伤后的预支工资证明、女工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女工工资流水等,意欲否认女工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该等证据均被女工一方反驳。女工方,提交与原物业经理甲就受伤一事的通话录音、与现物业经理及工作人员乙就报销医药费、摆拍等的谈话录音……
审判法官明辨是非,主持正义。终,女工撤诉、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