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约五十岁男性,单身,去粉丝厂从事重体力的上料工作。介绍人驾车将其载到公司,与负责人面谈后,介绍人与其返回。次日,其到公司,公司负责人为其安排宿舍、购买电褥子、一条香烟。负责人称,该男在学习阶段;事发前日,安排其备料;还未开始正式用工。第六日,晨七时或八时,负责人去宿舍找该男吃早饭,不见,拨打电话,发现该男在被窝昏迷不醒,十时三十九分,报120,送往医院救治,当日身亡。
委托代理:事发后,该男亲属经人介绍,来我办公室咨询后,一去不返。约略数月,亲属又来找我,着意辞去此前聘请的律师,要求我代理。其时,已经劳动仲裁,结果不佳,已起诉至法院。证据唯有亲属与公司负责人的谈话录音。接案后,去公安调取询问笔录及视频。分析、归纳后,按照公司负责人之前后陈述,查找矛盾冲突。
审理及判决:此案着实疑难复杂。庭前会议,由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法官助理进行;审判,由资深、业务精湛的原法院副院长审理。业经三次开庭,激辩异常。法院判决,该男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