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借款一审二审皆胜诉

发布日期:2025-06-03 09:23:08   来源 :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作者 :兰丰战    浏览量 :40
兰丰战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03 0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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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海与霞结婚后,海的母亲红贷款装修红丈夫名下的民房,霞垫付三万二千元,贷款由海用工资偿还。海和霞离婚时,庭审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时,霞讲,“红装修民房花费八万元,海用工资偿还的贷款,剩下的有我的三万两千元。”海答,“都对。霞只贴了两万元。”法院因民房涉及案外人红,不在离婚中审理。

        离婚判决生效后,霞聘请我为代理人,起诉红,基于证明责任之故,仅要求红偿还借款两万元。红和海母子均答辩称,该款系赠与。一审法院判决红向霞偿还两万元借款。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仍为霞之代理人。红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答辩称,“该两万元不是赠与,是委托装修民房的款项”。海也提出相同的主张。红和海,在二审中,对于两万元的性质,均改弦易章。法官一再追问,霞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借款。我答,民俗,儿子娶媳妇,在农村须给儿子盖房;城镇,须给儿子买楼。本案,海和霞结婚,红仅仅装修民房,即便海和霞在民房居住,民房所有权仍在红的丈夫名下,故,该装修系红为儿子婚配所尽义务。况,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调查中,霞提出装修民房的八万元中三万二千元系其个人财产、余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海认可,只是表示霞的个人财产为两万元。法官仍不解,甚至问,“为何当初不写借款协议,或借条?”我答,民事行为,大多为合同法律关系,且如市集货物买卖,无需出具买卖合同,况,亲属间款项借贷,少有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据一说,若都如此,律师、法官均没有存在的必要,村调解委员便可依据借条分辨是非!女法官大怒,告诉书记员,“把他的话记在笔录上!”我答,“应该如此,但须记录完整!”……

        一审法官思维清晰,二审法官反倒固守成规、不会归纳分析推理!我的当事人未参加二审的庭审,伊只是知晓二审胜诉结果。罢了,许多的庭审,当事人也参与,为好!至少,其知晓代理律师的敢为、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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