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定作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5-06-03 09:13:50   来源 :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作者 :兰丰战    浏览量 :35
兰丰战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03 0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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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在农村住房前开农机维修部,其没有维修的营业执照。乙将农机开去甲的维修部,维修农机。甲独自维修中,农机倾覆,甲被压砸,当场身亡。乙向甲亲属支付三千元抚恤费。

       甲的亲属来求教,意欲追究乙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此系承揽合同,作为承揽人的甲,须自担农机维修中的一切安全风险。故,没敢当场接案,待查阅、研究再说。经查阅、思考,获知乙之过错,遂,接案,起诉。

        两次开庭,乙及其代理人拒不承认存在过错。庭后,审判员沟通,其也认为乙之过错难认定。又补充行政法规,提交法庭。终,审判员认可乙存在选任过错,调解结案。

       此类案件,系少有的定作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是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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