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农村住房前开农机维修部,其没有维修的营业执照。乙将农机开去甲的维修部,维修农机。甲独自维修中,农机倾覆,甲被压砸,当场身亡。乙向甲亲属支付三千元抚恤费。
甲的亲属来求教,意欲追究乙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此系承揽合同,作为承揽人的甲,须自担农机维修中的一切安全风险。故,没敢当场接案,待查阅、研究再说。经查阅、思考,获知乙之过错,遂,接案,起诉。
两次开庭,乙及其代理人拒不承认存在过错。庭后,审判员沟通,其也认为乙之过错难认定。又补充行政法规,提交法庭。终,审判员认可乙存在选任过错,调解结案。
此类案件,系少有的定作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是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