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女当事人是原告,其聘请了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判决生效。
其不服该判决,聘请我代理欲纠正该错案,就原审中有证据证明的、前夫母亲借款装修民房的款项,是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婆婆作被告、前夫是第三人,重新起诉。审理中,婆婆和前夫均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装修儿子、儿媳居住的婚房,不应当偿还。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胜诉,婆婆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审理中,婆婆聘请了一主任律师,该律师在上诉状和庭审调查中,均否认了婆婆一审的主张,这次声称系赠与、无需返还。中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女方申请执行,该款项已执行终结。婆婆申请再审,又聘请了上诉审案件的律师,婆婆美到庭,提交了一段前夫和女方离婚前已经还款的录音做新证据,这次主张涉诉款项已委托儿子偿还。今下午,再审开庭。我代理女方答辩,主张“该纠纷,一审、二审中,申请人(婆婆)和第三人(前夫)从未提出已还款的主张,今提出所谓已还款的主张,违背生活常识、不予认可!”就录音证据质证,当庭播放录音,发现手机微信中的录音没有时间,遂问,“何时的录音?原始载体在哪?”那律师侧脸瞅向前夫,前夫怯怯地答,“这是我发给刻光盘人的录音,录音的那块手机卖了!”我对法官道,“没有原始载体,不予质证!”……法官当庭释明,“没有原始载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你们的再审要驳回!”
该录音,是修改、抹去了录音时间的假证。录音所涉款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借女方信用卡刷卡后,还钱给女方用于还信用卡的款项,竟然被抹去录音时间、意欲以此假证来谋取业已还款非法利益。若深究,得受法院惩处!
但愿,是前夫自己的馊主意、婆婆的代理律师不知悉该伪造证据情事。否则,于己、于社会危害匪少,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