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男由案外人乙招募、管理,在丙公司采掘运输矿石场务工,发生工伤,乙安排甲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十级。乙称给甲投保意外险,支付甲两万元理赔金。后,乙不再向甲支付款项,甲委托我代理工伤维权。因自工伤发生之日一年内,甲没有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案情变得疑难复杂,是否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民事权益赔付,山东省内没有先例可循。
案件办理:提起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以丙公司为被告、乙为第三人,起诉至基层法院,审理中查知丙公司将矿石采掘、运输业务发包给丁公司,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前,代理过乙招募的其他职工工伤案件,该基层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赔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同案不同判,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鉴外省关于未经人社局工伤认定、职工就等同于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内提起的民事权益判决,以丁公司为被告(乙死亡,不能作为第三人)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案件的女庭长调解下,与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甲获取略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的民事赔偿。
后记:在法律适用上,江浙广东把民法体系融会贯通、敢于创先。本案,女庭长之调解,大有江浙粤风,或许为本省该类诉讼第一案,值得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