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甲与丙签订装修装饰合同,乙曾向丙支付部分装修款。甲、乙分手,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返还代为支付的装修款。因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判决已生效。乙又以丙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丙向其返还装修款。
审理:丙聘请我为代理人,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根据案情,我方申请追加甲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准许。第二次开庭,甲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为由,不承认乙代为垫付装修款……甲、乙、丙三方举证质证,对抗激烈。
判决:驳回乙之诉讼请求,丙得以安全脱身,但该判决查清了乙代甲垫付装修费之事实,乙的下一步维权有了该生效判决之有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