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带乙男去市区一建材堆料场,往运输车上装铁管,不慎,吊车的吊臂将乙推下车厢,乙受伤,送往医院救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安排其妻用丙父亲的名字办理入院,丙支付两千元医疗费。乙出院后,要求甲协助向雇佣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甲称此前带乙外出务工收取过提成,这次不收提成,但不告知老板为谁。丙称是代自然人丁雇佣的甲、乙等装卸,乙之伤害,与他无关。
审理:乙聘请我代理本案,提起诉讼,甲、丙及丙的公司均为被告。庭审中,丙主张,他接受丁的委托打电话给甲,要求甲带几个劳务人员前往料场装铁管;甲、乙等进城后,丙开车载这几人到料场、安排劳务,但,声称是为案外人丁招用的劳务人员。甲缺席庭审,上交答辩状称是给丁干活。我方要求法院追加丁为第三人参加庭审,法院不许;丁至法庭,法庭做调查,丁主张是他招用的甲、乙等劳务人员,为其提供劳务,只愿意承担乙的医疗费,但,其陈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法庭要求我方撤诉。再次起诉,甲、丙、丙之公司、丁为被告。庭审中,对于涉诉运输车、吊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及操作人,运费、吊车费等信息,丙、丁均不能提供;对于装铁管之目的地、铁管所有人、用途,丁之陈述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甲又缺席庭审,主张乙对于自身伤害也负有责任。乙之伤害,经鉴定,构成伤残。
本纠纷,两次诉讼,庭前会议、庭审、调解,开庭约略五次。
判决:丙、丁对于乙之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