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就厂区内道路及停车场建造,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进行了道路修建;为迎接市政府参观考察赶工期,甲公司管理人将停车场建造,与乙公司商定,有自然人丙实施,丙从乙公司账户获取劳务费;丁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混凝土协议。停车场建造完工第二天,甲公司放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在停车场保养期又命令丙撤除围栏,迎接市政府要员进公司参观考察。停车场路面起沙、爆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丙公司予以修复或赔偿,并起诉至法院。
一审:丙未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完成一审。法院判决丙承担50%的修复赔偿责任。
二审:丙委托我代理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丙承担20%的修复赔偿责任。
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后,发给丙,告知其:得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因为你在一审没有提出你只是劳务提供者的主张,二审对我提出的该主张不认可,但,二审判决仍然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审不翻盘的,在民事法律监督中,翻盘的概率很大!但,丙不放声,不知其发生了什么事!
较真的我,一点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