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代理被告,原告撤诉

发布日期:2024-02-20 09:14:40   来源 :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作者 :兰丰战    浏览量 :193
兰丰战 山东烟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2-20 0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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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四年级男生甲从厕所里跑出,和欲如厕的二年级男生乙相撞,一起倒地。甲伤及眼睛,花医药费数万;乙伤及额头,医药费甚微。甲及其父母做原告,乙及其父母做被告,诉至法院。三被告聘请我为代理人。

       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甲之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诉讼中,甲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甲之经济损失合计十七万多。我提出被告对于原告之人身损害无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法院要求各方举证、履行各自主张的证明责任……开庭两次。庭审结束,法官笑着问,“兰大律师,你说这事怎么处理吧?”似有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之意。我答,“这事影响很大,在整个小学和初中合办的校园人人皆知,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良机,可得公正判决!”

       结果:三原告撤诉,有赖于法院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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